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冶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刑初301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3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袁冶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洪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季奎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长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