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3657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3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华仙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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