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256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波、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本金279516.41元及利息22528.5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并承担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张波、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2500元;三、如被告张波、周建平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张波名下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5118号君临天下13号楼1单元10层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24元(原告已交纳),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