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5民初839号
案号
(2022)皖0405执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美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章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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