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2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314号
案号
(2022)苏0382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宁宁、陆彩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38元及利息(已欠付利息9860.57元,此后利息以49999.3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15509%,自2020年11月11日起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前程、曹大罚、刘超军、曹敬志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宁宁、陆彩瑞、曹前程、曹大罚、刘超军、曹敬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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