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8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82民初2261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元元、曹维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以4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9.3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03964.39元)。二、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陈静所有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二期b幢2-825、2-826、c幢2-c1、2-c2、2-c3、2-c4房屋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款项按照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4元,由被魏元元、曹维菊、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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