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俊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7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11324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7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俊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金崽油漆货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邹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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