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云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孔云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四芽货款19193元,并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19193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孔云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