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宁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7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5127号
案号
(2022)苏0924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宁华差欠原告王巧玲借款本金15万元(原告王巧玲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此款限被告姜宁华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3万元,上述款项均汇至原告王巧玲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王巧玲,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射海支行,账号6230665731002207721);如被告姜宁华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王巧玲可按15万元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后,加上利息(以实际所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孙红昌对被告姜宁华上述还款义务中的7.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就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余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宁华、孙红昌负担;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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