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9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91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陆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杰借款6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02元,由被告陆彬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