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0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1469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丽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721369.33元及利息10999.79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丽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毛丽红抵押的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30号07幢二单元4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孟飞对上述被告毛丽红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飞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丽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1514元减半收取575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77元,由被告毛丽红、孟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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