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16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兆永价款10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收取2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当支付的价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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