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兆永价款10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收取2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当支付的价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