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鹏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3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3627号
案号
(2022)苏1281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鹏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457.27元及利息损失(以64457.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凌鹏里抵押的苏e23qr2雪佛兰车辆(车牌号苏e23qr2,发动机号162371127)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凌鹏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凌鹏里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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