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7049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87.66元、利息1111.72元、违约金520.7元、手续费38.76元,合计11058.8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及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冯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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