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5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1民初1813号
案号
(2021)苏1081执1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留、李伟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蒋光琴货款14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计1638元,保全费1301.5元,合计293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刘留、李伟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蒋光琴29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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