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华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1941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澳铭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88000元及利息(以10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保险服务费1440元;二、被告袁顺财、诸婷婷、邢精志、邢华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0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30元,由被告南京澳铭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顺财、诸婷婷、邢精志、邢华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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