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6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02民初997号 |
案号 |
(2022)苏1002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良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如史晗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由被告王杰负责偿还,王杰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史晗追偿;三、被告史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良借款人民币333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为3260元,诉讼保全费2335元,合计5595元,由被告史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