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997号
案号
(2022)苏1002执恢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良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如史晗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由被告王杰负责偿还,王杰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史晗追偿;三、被告史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良借款人民币333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为3260元,诉讼保全费2335元,合计5595元,由被告史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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