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4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2483号
案号
(2022)苏0684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梅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蔡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梅逾期3还款利息(以人民币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蔡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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