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6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1809号
案号
(2022)苏0684执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冬劳务工资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冲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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