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4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5民初5008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5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庭香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90万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1月2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1月23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3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庭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5元,由被告汪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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