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5331号 |
案号 |
(2022)苏1283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生林借款利息39002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张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