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8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3589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786.23元、违约金7906.98元、利息10363.45元,合计78056.66元(截止2020年12月2日);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59786.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利息10363.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6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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