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3民初4719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3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共欠原告朱玉开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同意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朱玉开还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朱玉开还款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二、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承担原告朱玉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人民币1700元,合计人民币6700元,此款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没有按时按还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须承担以人民币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原告朱玉开就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费传凯、赵志明、毕磊负担,原告朱玉开先行垫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