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水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1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07年渝民初字第02145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水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清华借款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元;二、驳回原告夏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水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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