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8799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慧家汇公司给付新秀公司工程款3108988.88元及利息。该判决书查明:新秀公司承建了慧家汇公司景观绿化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新秀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3—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交付给慧家汇公司使用…。就案涉工程造价问题,本院委托南通新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载明:鉴定项目全称:如皋慧家汇购物广场景观绿化工程。计价表中包含税金。该判决书已生效。2020年5月30日,新秀公司与徐小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新秀公司将(2019)苏068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徐小龙,徐小龙直接向慧家汇公司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二、徐小龙应当依据和新秀公司之间协议约定另行向新秀公司缴纳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另查,慧家汇公司2020年7月24日变更名称为庆中公司。庆中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庆中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裁定冻结新秀公司、徐小龙的执行款50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债权转让协议书、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慧家汇公司已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庆中公司,庆中公司有权就原慧家汇公司的相关权利向本院起诉。原慧家汇公司与新秀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慧家汇公司应当给付新秀公司工程款3108988.88元及利息。现原告庆中公司要求被告新秀公司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开具发票为承包人的义务,被告新秀公司应当依法向庆中公司开具金额为3108988.88元的正式发票。因案涉工程系如皋慧家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景观绿化工程,故应当依法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关于原告诉—4—请被告徐小龙承担连带责任,因徐小龙不是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依法向原告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108988.88元的如皋慧家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景观绿化工程款发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新秀公司承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庆中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薛新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3570347866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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