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士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1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4348号
案号
(2022)苏0684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士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锦荣借款1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士修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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