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6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2民初1728号 |
案号 |
(2022)苏1002执恢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扬供农业发展专业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洪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扬供农业发展专业合作联社支付罚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洪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扬供农业发展专业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18000元;四、被告江苏皓仟禽业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仪征市洪林鸭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26元,由被告洪明、江苏皓仟禽业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仪征市洪林鸭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