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升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388号
案号
(2022)苏1002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升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本金89146.3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19年11月30日利息32162.07元、费用14776.36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费用按合约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为151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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