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1679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志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山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蔡永林、徐韬、陈春根、陈伟对被告江苏志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永林、徐韬、陈春根、陈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志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江苏志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蔡永林、徐韬、陈春根、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