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3********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2793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秀荣、王磊租金96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刘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10号区7号楼面北21号房屋腾空交付原告高秀荣、王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勇负担,被告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同步支付原告高秀荣、王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