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1民初3540号 |
案号 |
(2022)苏0681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东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元平代偿款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汇入原告陆元平名下的招商银行启东支行帐户,帐号6214855135390629;二、驳回原告陆元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东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0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