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3********1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6民初7191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汇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年利率7.36%支付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04%支付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南京汇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对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24-1、24-3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鸿飞、王乐、杨萍、耿克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8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鸿飞、王乐、杨萍、耿克兴在履行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汇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南京汇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鸿飞、王乐、杨萍、耿克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