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2民初7660号
案号
(2021)苏0102执6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告郭冰斌、王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芜天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72263.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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