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6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5129号 |
案号 |
(2022)苏0481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海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石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