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313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透支本金188861.12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21日为115215.46元,之后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9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任志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