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1********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3128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森、杨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淮北市相山区晟源架业租赁站租金298846.35元、丢失赔偿费2298元、维修费884元,合计302028.35元(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15日),支付公告费350元、律师费1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190.6元(4077.5元+7376.4元+3736.7元),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欠付的租金298846.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之日止;二、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森、杨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淮北市相山区晟源架业租赁站租赁物顶丝6738套,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8085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0.04元/天/套),自2020年6月16日起继续支付租金至上述租赁物返还或者赔偿损失之日止;三、驳回淮北市相山区晟源架业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3元,淮北市相山区晟源架业租赁站承担3528元,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森、杨海波承担6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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