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YW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6207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2018年7月12日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交美庐天地项目商业租赁合同》及2019年签订的《中交美庐天地项目商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3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与起凤路交汇处的中交美庐天地项目816号楼4f-403商铺内所有物品清理腾空,将上述案涉房屋恢复成毛坯状态交还给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109696.24元。四、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23588.45元。五、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交还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之日止,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252.55元(331平方米×0.763元/平方米/天)的日租金标准,给付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占用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六、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上述三、四、五、六项给付义务,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八、驳回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如皋市飘灵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17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原告江苏山姆臵业有限公司上诉费汇至账号:6232636100115884358;被告如皋市飘零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费汇至账号:623263610011588436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顾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2MA1WNNYW46
登记机关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沪润星城4号楼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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