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2)皖060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伟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3310977.74元,利息(含罚息、复息)423195.32元(借款本息计算至2018年8月7日),合计3734173.06元,之后的利息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14止;二、郭伟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两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如郭伟未履行上述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有权对丁鹏程、吴琼、宋中华、白燕、孙莉、孙俊抵押的位于相山区相山中路142号1#三层(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006408、14006409、14006410、14006411、14006412、1400641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李东海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13元,公告费780元,均由郭伟、丁鹏程、吴琼、宋中华、白燕、孙莉、孙俊、李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1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