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700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琦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6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结算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70000元);二、被告郭红梅、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0元(原告刘琦已预交),由被告郭军、郭红梅、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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