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宗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5239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苏建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苏建中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应否返还原告购房款8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口头约定由二被告为其办理购房事宜,并将购房款支付给二被告,且原、被告均认可该委托未约定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原告向二被告交付的130000元购房款系欲购买丰县西关的经济适用房,且二被告明知原告并未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委托事项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适用房交易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二被告应当将所收款项返还原告。二被告辩称其向原告介绍案外人苏建中办理购房事宜并将130000元的款项交付给苏建中,现苏建中涉嫌诈骗罪已被判处刑罚,二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被告作为受托人在合同无效后应当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故-5-二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被告宗莹、付雪刚与案外人苏建中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另行解决。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购房款8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被告宗莹、付雪刚购买,原告亦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莹、付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兰云购房款8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兰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宗莹、付雪刚负担1500元,其余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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