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明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2945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2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喻明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均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以500万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喻康、盐城和舒堂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喻明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52904元,由被告喻明录、喻康、盐城和舒堂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