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3960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娟支付货款4112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416.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9649.8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4783.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23364.3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均按照年利率3.85%的1.3倍计算);二、被告江苏优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俭、温勇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陈胜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娟负担376元,由被告陈胜华负担3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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