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0********7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刑初25号
案号
(2021)苏0991执1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叶锋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国祥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0三、被告人陈磊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威威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茂兰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国兴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邰兴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叶锋偷逃税款人民币411535.23元,上缴国库。31九、涉案扣押的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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