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3********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2)苏0681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淼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用损失计2500元(直接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淼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用损失计250元(直接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李军赔偿原告王淼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用损失计88631.73元。四、被告孙长银赔偿原告王淼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用损失计37985.03元。以上,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五、原告王淼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70.13元,剔除两保险公司支付款2750元,尚需返还3420.13元。六、驳回原告王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淼负担230元,被告李军负担1400元,被告孙长银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