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5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2675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魏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赵红海借款本金220725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赵红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赵红海负担662元,魏传军负担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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