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6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3177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4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华、夏友奎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此款于2021年9月底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11月底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偿还20000元;余款60000元自2022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被告张华、夏友奎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150000元中剩余未偿还部分及利息(以150000元中剩余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给付的部分优先抵充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华、夏友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华、夏友奎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确认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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