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476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邹贞喜与被告包伟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8月5日解除。二、被告包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邹贞喜购房款625000元,赔偿原告邹贞喜物业管理费6400元、诉讼费用8777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62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加颖对被告包伟的上述义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7元减半收取6038.5元由原告负担927元,被告包伟、李加颖负担5111.5元;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负担725元,被告包伟、李加颖负担399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均已交纳,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5111.5元交至本院,将保全费3995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