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4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328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4.67元,利息27216.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齐美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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