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1594号
案号
(2022)皖0302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瑞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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