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春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7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246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7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阎钟麟返还借款5万元;二、被告彭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阎钟麟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5万元还清的利息;三、被告新余市沃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彭俊不能清偿本判决中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阎钟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阎钟麟负担60元,被告彭俊负担578元,被告新余市沃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彭俊承担补充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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